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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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困境研究

时间:2013-10-16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分类:学报论文范文

此篇文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困境研究"已成功发表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02期,现将范文摘录如下,大家可以了解下这个刊物的收稿子方向和风格,希望能够帮助到想发表此刊物的作者。

著名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①,英国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②。说明权力一定要受到约束,而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我国治理腐败的一项核心措施,不论理论还是实践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概况

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从提出算起,已经快有26年的时间了。在这期间不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一)财产申报制度在理论上取得的成果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一次会议上就明确的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职人员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要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③到2010年7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再到2012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韩德云连续第7次提交:“关于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越来越成为民众持续关切的议题,成为近几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代表始终讨论的热点的话题。尤其是在党的十八上,官员财产申报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俞正声表示,只要中央决定,自己很容易公开,“因为我没有多少财产”。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理论方面开始走向成熟。

(二)财产申报制度在实践方面取得的成果

从2009年1月1日,在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公示新任55名副县级干部个人财产公开申报部分,拉开了国内官员财产公开试点的帷幕。之后,在2009年2月17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对外公布了一千多名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情况。这是国内进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第一次尝试,虽然没有实现全部公开,但是仍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的关注,被誉为“破冰之旅”,到湖南浏阳市、湘乡市、宁夏青铜峡市再到目前我国一共在16个市县在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尤其是在十八大上,时任广东省委书记的汪洋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公布《顺德区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综合改革规划纲要(2012-2015)》,其中规定,从明年起,凡是新提拔为副科级以上的干部,一律须先接受审计调查,并向社会公开家庭财产等信息。从新疆阿勒泰到广东顺德,四年的时间,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在实践环节从只申报逐步走向了公开,说明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环节在逐步的完善,并有“燎原之势”。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取得丰硕成果同时,流露出的问题

从1987-2012年,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许多关于公职人员申报制度的文件,但仔细研究其性质,这些文件都是红头性的文件,即就是政策性的文件,而不是法律性的文件,因此这些文件不具有广泛的权威性。而中央对代表提出的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回答则是:“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正在积极开展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等,其实都在委婉的推辞。

其实,最早试点的新疆阿勒泰市,早在时任该市纪委书记吴伟平去世后,这项试验就基本上停止了。而在随后其他的试验点,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公开环节做的并不彻底。例如:大多数的财产公开选择了只在单位内部或区域网上公示,有的甚至只在本单位干部大会上公示。公众无法看到,就无法监督,就是去了其公示的意义。尤其是这些年来,几乎没有一起重大的腐败犯罪案件是通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发现的。

为什么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二十多年的时间,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就连一部完整的财产申报法也难以出台,不得不让人感到悲哀和困惑。

三、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步履艰难的原因

(一)无法可依。现在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在人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法律好像是现在社会就是唯一的标准来判断你做的事情是否正确,不管道德是否受到谴责。在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100多个国家中都基本上有了他们的法律依据,而我国在25年中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支持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

(二)缺少高层垂范。总结我国目前实行的16个试点而言,基本上走的是一条“自下而上,由边缘到中心”的路径,试点基本都分布在边缘、基层地区,基本都是要求县处级以下的公职人员申报其财产,在副省级以上的城市,在市厅级以上的公职人员中没有试点财产申报制度,在当今腐败之势如此的迅猛的攻势之下,没有高层的垂范,就验证了一条古语:“上梁不正下梁歪”。

(三)隐私权的阻碍。随着现在法制意识在人民观念中的提升,隐私权也成了法制意识的一部分,尤其是现在的公职人员中的官员,当牵涉到其财产的时候,就说侵犯了隐私权。他们打着“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与公民的身份职业无关”的旗号,在侵蚀国家财产,殊不知隐私权已经基本上成了一张“遮羞布”。

(四)人大制度不健全。“只要条件允许,每个人都喜欢得到更多的权力,并没有任何人愿意投票赞成通过一项旨在要求个人自我克制的条例”④人大几乎被同级的党委和政府“绑架了”,人大好像现在已经成了专门的“举手”部门,“人大制度不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兼任人大代表甚至人大主任再我国构成了一大特点,严重阻碍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⑤

(五)政治稳定之忧。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已经走过了多年的时间,可以说现在正处在自中共执政以来最盛世的阶段,稳定压倒一切。加之现在的腐败之势发展迅猛,可以说有“燎原之势”,全面的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会不会导致贪污官员的集中落网,而引起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严重不满,无法对全面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结果进行较为确定的预测,就全面的实行,是在冒政治风险,就是在如此的情况下,中央高层拿不定注意,我认为才是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施的最主要的原因。

四、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困境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工作。就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实际的情况来看,目前应该制定一部完善的,专门的《财产申报法》,并将其纳入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国家机关行动的指南,如果将其纳入宪法,就是给了《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条例》等政策性条例的立法依据。提升了它们的效力等级和权威性,不仅是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还可以将反腐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充分发挥财产申报制度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摘自:学报投稿网http://www.xuebaotougao.com/

(二)改变试点路径。要改变二十多年来的探索模式,即“自下而上,由边缘至中心”的路径,这种是一种保守的治疗“腐败病”的药方子,但从目前腐败发展的形势看,必须要到做“手术”了,即:“自上而下,由中心至边缘”的大胆创新的路径,省部级甚至更高的领导层要带头践行财产申报制度。孔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领导者如果率先示范其一身正气,被领导者孰敢怠慢,不仅起到治理腐败作用,而且在社会中树立很好的榜样。根据2011年度法制蓝皮书,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不同行政级别的认同中,省部级和司局级公职人员最高,超过80%认为应当公开财产,而科级以下的认可度最低,只有64.4%的人认可。此外,试点地点也应该考虑在副省级以上的地方实行。

(三)拉掉“遮羞布”。隐私权是公职人员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遮羞布”,但早在19世纪,就曾指出:“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担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在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政府官员接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行使公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其权力行使的基础是全体公民的认可,公众也必须在了解政府官员所做所为的基础上,才能恰当地行使自己的选举,罢免等民主权利。”⑥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权时,政府公职人员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而拒绝。中纪委高级专家提出的“双新”措施比较好,第一是新被例如为后备干部的官员要公示家庭财产;第二是新提拔的官员要公示家庭财产。荀子曰:“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如果新提拔公职人员在提拔前不申报家庭财产,或经审计部门审计申报不真,暂提拔,另选他人,这样就可以形成在新提拔的公职人员之间财产申报制度的竞争机制,有利于该制度的实行,和教育基层公职人员。

(四)人大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人大代表是人民真真选出来,向高层反映基层人民的需求,但目前的人大代表基本都是政府官员,反映的是他们的“需求”,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权力凌驾于人大之上,甚至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在一些地方成惯例,人大成了政府欺骗人民的机构,成了一个闲置机构。因此,要真正的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要真正的反腐,就应该考虑党组撤出人大,政府高官不具有人大代表的资格,代表从基层选出,授予人大真正的权力,监督政府官员,防止自己监督自己的权力,因为力学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人用自己的手把自己提不起来一样。

(五)缓冲性改革模式。从当前的形势看,腐败的面很广,全面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利器,后果很难预测,有可能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但任何的改革都应该允许妥协和谈判,因此,对基层新提拔的公职人员,尤其是副科级开始就实行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一旦发现有问题,就立刻撤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对基层公职人员形成威慑力。面对现在已经走进腐败陷阱的高层公职人员,但还没有被发现的,在限定的期限内,允许其退赃或引咎辞职而不追究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就是1977年香港廉政公署逮捕了260多名警员,导致几千名警员围攻廉政公署,香港政府于当年10月1日被迫妥协豁免了在此之前的贪污犯罪行为。在当前的形势下,唯有综合考虑稳定和改革的因素,才能走出一条更加光明的道路。

五、总结

面对腐败的“燎原之势”,财产申报制度的利器不得不出刀鞘了,但具体怎么用,新一届中央高层是我们看到了希望,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新一届中央领导的讲话,以及中央纪委的通知,都明显的把反腐败作为主要任务来抓,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财产申报被认为是治理腐败的最有力措施,被中央高层重视,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王岐山书记最后提出了“以房产公开为突破口,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等五项政策建议。相信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领导集体的努力下,财产申报制度的各个环节都可以顺利的进行,并在反腐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出版社 1961年56页
[2]阿克顿:《自由与权力》 [M] 商务出版社  2001年 28页
[3]颜玉华:《中国官员申报之路》,《决策与信息》2010年第2期
[4]阿克顿:《自由与权力》 [M] 商务出版社  2001年 343页
[5]叶贵炎:《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理论界》2006年第11期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 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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